协会章程
高密市家具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高密市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AOMI FURNITURE ASSOC.”,缩写为“GMFA”。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社会经济团体,经注册登记为法人社会团体。本协会是全省性的家具行业组织,由家具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本协会是为维护行业、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并接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或委托,开展全省家具行业的管理工作,以“因为信赖、所以同行、群策群力、合作共赢”为口号,以“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基本方针。促进同行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高密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住所:高密市经济开发区高博木业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调研家具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业培训、交流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均为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凡省内从事家具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从事家具设计、科研、质检、教育等企事业单位。
2、名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本协会名誉职务(如顾问、名誉会长);为表彰本协会历任会长(理事长)对协会的贡献,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其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高密市家具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3、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符合《高密市家具协会章程》中会员资格;
4、应持有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向本协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表》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会员资格,发给《高密市家具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可同时参加其他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11、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需有三分之二的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在本协会的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发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协会财务
2、对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事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发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6、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执行本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给本协会造成损失的,应会员书面请求,而对其提起诉讼。
7、发现本协会运行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期工作,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